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院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太阳成城集团奖学金管理办法》(河工院学〔2021〕86号),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院成立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我院校内奖学金评审工作。
第二章 奖励标准、参评对象和基本条件
第三条 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奖励标准为:
1、一等奖:1200元;
2、二等奖:900元;
3、三等奖:600元。
第四条 奖励对象
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我学院具有正式学籍且按时履行注册手续的全日制在校本、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学生。
第五条 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秀;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第六条 参评资格
申请奖学金者前一学年的学业和综合表现需满足以下条件:一等奖学金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素质测评排名均位于专业(班级)前20%以内;二等奖学金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素质测评排名均位于专业(班级)前30%以内;三等奖学金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素质测评排名均位于专业(班级)前40%以内。
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当年奖学金参评资格:
1、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者;
2、必修课有不及格现象者;
3、年度体育成绩不达标者(身体有残疾学生不作要求)。
第七条 学院按照优中选优和优中选贫的原则进行评定,根据学生的道德品质、学习成绩、综合素质测评、体育锻炼、校规校纪等具体指标对学生进行综合考核和推荐。
第三章 奖学金的名额分配
第八条 一等奖学金按照本专科学生人数的3%、二等奖学金按照6%、三等奖学金按照9%进行评定。
第四章 奖学金的申请与评审
第九条 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十条 学生资助工作小组由学院党委书记任组长,党委副书记任副组长,团委书记、辅导员、班主任等任成员。学院组织各班成立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组长/副组长为辅导员/班主任,小组成员必须包含本班学生干部以及普通班级学生,小组成员必须是非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学生。
第十一条 申请与评审程序
1.个人申请。学生按照奖学金申请条件,按学年向所在班级提出申请。
2.班级评议。学生所在班级收集相关申请材料,由班主任带领班级评议小组审议,剔除其中不符合要求的学生,并上报年级辅导员。
3.年级审核。年级辅导员审核后,将奖学金推荐名单提交学院审议。
4.学院评审。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组织评审,根据学院分配名额,结合上学年的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素质测评排名进行综合评定,确定拟获奖学生名单。如果出现申请人排名相同但是奖励指标不够的情况,由学院资助工作小组综合评议产生。
同一学年内,获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申请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二条 学院对拟定的奖学金学生名单、等级及相关材料进行不少于5天的公示,并于规定日期前将拟定的获奖学生名单及材料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批准。
第十三条 学生对公布的获奖名单有异议者,在名单公示期内,由本人向本年级辅导员反映情况,再由学院资助工作小组组织审核答复。
第五章 奖学金的发放
第十四条 奖学金由学校出资,并于评选结束后将奖学金发放给获奖学生。
第六章 奖学金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五条 学院将严格执行《太阳成城集团奖学金管理办法》和本细则的规定,任何集体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奖学金。
第十六条 学生所得奖学金应用于本人学习和生活,不得用于请客送礼,一经发现,应当全额退回奖励金额。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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