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稳定正常的教学秩序,严格管理制度,保证教学质量和教学安排的顺利实施,特制订本办法。
1、任课教师应当严格执行教务处发放的课程表和教学进程表,一般不得随意调整。若发现编排有问题,要及时与教务处教务科或教学秘书联系调整。
2、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可按规定办理调课手续:
(1)学校决定的全校性活动与课表冲突;
(2)任课教师生病或其它不可抗拒因素等;
(3)因排课时无法预计的临时性重大公事,任课教师必须参加者;
(4)因临时停电,停水或其它事故不能进行的实验、实习课;(5)教室或实验安排发生冲突而又无法事前解决;
(6)出现多媒体设备、教室问题,经过努力确实无法解决的;
(7)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调课的。
3、调课必须按下列规定办理手续:
(1)因教师生病或其它不可抗拒因素,需要更换主讲教师的,由课程所在系(室)提出申请,系(室)主任同意后,交教学副院长批准,上报学校教务处审批备案;
(2)增加或减少课程的学时、变动教学安排的时间(包括理论课的起止周次或集中性实践环节的周次)、变动已安排好的课程表等情况,属于教学安排的变动,应有任课教师填写“变动教学安排审批表”,系(室)主任同意后,交教学副院长批准,上报学校教务处审批备案;
(3)教学运行过程中教师因病、因事、因公临时需要调课三次以下(包括三次)的,由任课教师提出申请,填好《调课申请表》并附有关证明,经系(室)主任同意后,交教学副院长批准,到学院教学秘书处办理调课手续,并及时通知学生;
(4)调课三次以上的需经系(室)、学院同意,教务处审批。调课超过一周的,须经主管院长同意;
4、除有不能预计的特殊原因外,学院一般不受理本周内的调课申请。如任课老师确有紧急情况不能按时上课,应当及时报系(室)、学院领导批准,或及时与教学秘书联系,采取有效措施,以免发生教学事故。事后任课教师应当补办调(停)课、补课手续。
5、凡私自调课者,一经发现,均记为教学事故,按学院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注 以上规定如学校已有规定,应按学校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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